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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以工作服为名强扣工资合法吗?

发布时间:2012-5-28 22:46:10   阅读次数:

  1.单位以工作服为由,强扣员工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你公司这样是属于变相克扣工资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2.平时加班不给1.5倍工资,而是补休息。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所以也是违法的。

  3.淡季的时候,要求员工在家休息,一个月只给300元(交掉三金后)。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五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很明显淡季的时候,要求员工在家休息,一个月只给300元(交掉三金后)已远远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属于违法行为。

  4.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产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叫怀孕的员工停薪留职,也是违法的。如果你们公司有帮你们买生育险的话,产假工资是由社保局支付的。否则就是企业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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