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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服在劳动法中有如何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2-5-28 22:41:18   阅读次数: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劳动关系不同于一般民事关系。民事协议当事人一般可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

  服装费、培训费、资料费等应列入公司正常运营成本,公司产品(样品)、劳动工具、工作服装等可要求职工离职后归还,造成损失的可要求赔偿,但不能以此为由向职工收取押金。此外,用人单位一律不准向应聘者收取“中介费”、“报名费”等,公司直接安排的体检费用也应由公司承担。对于出资培训的劳动者可按规定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但不能向在职劳动者收取培训费。

  劳动监察机关发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将依法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可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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